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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价格新规,你读懂了吗?

发表于2011-01-05

国务院新修改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下简称《处罚规定》)日前正式施行。新规加大了对价格串通、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囤积做了细化规定,扩大了价格监管的对象范围等。其中,对经营者操纵市场价格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最高可罚款500万元。

 

据悉,新修改的《处罚规定》对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重点。首先是提高了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其次,细化了恶意囤积行为的具体规定,扩大了价格监管的对象范围,同时对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问题作出规定;最后,对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昨日,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人对《处罚规定》进行解读。

发表于2011-01-05
行业协会 列入监管范围加强管理

 

解读:新规扩大价格行政执法的监管范围,有利于对经营者和行业协会以外的其他单位依法查处。

 

据悉,仅2010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就调查核实了多起报道不实的价格信息事件。由于原《处罚规定》主要是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没有相应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对价格信息作不实传播、报道等其他单位的责任条款,不便于价格执法,即便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澄清事实,惩戒作用也十分有限。

 

另外,经营者、行业协会及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的,扰乱市场秩序,对这些行为原《处罚规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成为价格行政执法的空白点。

 

修改后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对经营者、行业协会及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之外一些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发表于2011-01-05
没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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