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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婚姻法:婚前购房属个人买房不是夫妻共有

发表于2013-09-25

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中拟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意见稿》一经公布,便成为办公室中,尤其是不少年轻人的热门谈资,引来了不少争议。

发表于2013-09-25

法律界人士

 


《意见稿》中拟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可能意味着一个方向的转变,今后夫妻一方婚前签合同买的房子,不管是否已在房管部门登记,也不管是否婚后共同还贷,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且不会因为婚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前的《婚姻法》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界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才能够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此外,关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付款、办理房贷,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贷的房屋性质的认定及处理,则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认定。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房款并办理房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可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则应当结合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认定。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同上;如果登记于一方名下,则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不享有所有权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相应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次《意见稿》一旦成稿,将会代表着一种方向。也就是说今后将不会再出现此前婚姻法中对房产纠纷的那么多细分,婚前购买的房产,无论婚前婚后办的房产证,都归购买人自己所有。如果有离婚纠纷,也大多定性为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买的是期房,结婚后才登记、领用房产证。而最高院此次的《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如果婚前付了首付并签了合同,即使结婚后才把产权登记到支付方名下,也认定为个人财产。”

发表于2013-09-25

部分女性:主要保护了男方的利益

婚姻法这一最新解释惹恼了部分女性。采访中,一些尚未结婚的80后女生几乎一致声讨。笔者的一位朋友小史直截了当地说:“结婚的时候男方连房子都不肯给,女人生孩子很辛苦的,男方总得有所付出。万一哪天婚变,女人该怎么办?抱个孩子睡大街啊?”

网友“玲子”表示,这一新解弄不好还会“助纣为虐”,以后想出轨想离婚的男人更加有恃无恐了。以前还忌惮财产分割的问题,心疼钱,得过且过。新解一实施,完全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发表于2013-09-25

已婚男士:让出房子 部分资产是双赢

金华人汪先生今年28岁,去年10月结婚。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对于房子,曾经有过一次激烈的争吵。

汪先生的妻子家住农村。他俩恋爱六年,双方订过婚,正打算结婚,女方家提出:房产证上得是两个人的名字。

汪先生的父母不答应了:“凭什么?我们家省吃俭用、辛辛苦苦攒了100多万元,好不容易买了房子,又凑钱装修好了,你们家一毛不拔,想坐享其成?没门!”

两家吵得不可开交,差一点就解除了婚约。最后,还是汪先生家妥协,去公证处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房子男女方一人一半。婚后一年,当汪先生看到这一婚姻法新解时,他显得很淡定:“其实根本不用争,没意思,男方让出一半的房屋资产,其实没什么吃亏的。”

如今,他很理解女方为什么要房子。“出于对自我的保护。毕竟女人‘贬值’太快,结婚生孩子之后就更加了,犹如股价跳水,因此怕人财两空。既然结婚了,男人何不姿态高点?房子男女各一半,免得让对方有寄人篱下之感。”

“要是离婚了,岂不是男方亏大了?”有人这样担心。“总是不离婚的多。婚后多是女方不愿离婚,毕竟女人贬值太快。”

他认为男方给女方一定的房屋权,是可行也是合理的,理由有三:大方出让一半房产,有利于夫妻感情融洽,消除芥蒂;受让方心存感激,出让方在感情上获得强势,作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夫妇,出让方未尝会吃亏;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女方也会心甘情愿。

发表于2013-09-25

律师观点: 方向正确效果难说

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鲁邦升律师认为,“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这些内容保护了者的权益。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男方买房比较常见,在婚姻生活中,这一司法解释更多地保护了男方利益。

因此,在现代社会男方的社会地位相对占优的情况下,这一司法解释没有很好地保护和提升女方的社会地位,不利于缓解社会的矛盾,反之,可能会激化矛盾。鲁律师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虽从大方向上来说是正确的,但与社会现实相违背。

发表于2013-09-25

男方买一套房,女方买一辆车;老公每月收入较高,老婆在家当全职太太;女方婚前有些存款,婚后存到新账户中……这些传统的做法或许应该改一改了!昨日,市内部分银行的理财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女人理财思路也应该随之而变。

支招:双方一起出钱购房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父母给儿子买房子,没有儿媳的份”……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开始执行,婚姻和房子的关系再次成为市民热论的话题。

现在一些年轻人结婚,流行“男方买房子,女方买车子或家用电器、资助装修费用等”。

理财表示,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作为女方家人来说,上述做法就得改变一下了。女方家长可以把原本打算为女儿女婿买车、装修房子、买家电等陪嫁费用,拿去与男方家长一起为小两口买房,既可以是共同付首付,也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女方对房屋有相应部分的权,以免万一今后婚姻出现变故时处于被动地位。

为何要这样做?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女方买车男方买房”对女方来说还有这样的风险:车子每年都在贬值,房子可能每年都在,几年以后女方就会很亏。

发表于2013-09-25

和男友交往一年了,年龄也不小啦,在谈婚论嫁的时候,我的观点是把我父母为我买的房子装修了作为婚房。因为新的婚姻法,他要投入我买房子首付的钱,在房子加上他的名字。我同意他先拿钱装修房子(我现在仅有的一点存款也在股票里套着),然后把剩余部分提前还按揭。但现在他的户口能够转回来了,可以首付三成买房,所以他坚持要在结婚前另外买房。以他现在的经济能力,买房付了首付基本就没有钱装修了,我现在一个月还了贷款就所剩无几。他要是再买房,按揭加上装修的钱除掉后,生活都显得很困难,还别说结婚生子都是需要钱,更别提买车了。并且那样我买的房也只能空着,就算出租简装的钱都没有。我买的房子质量地段都好,住的话挺好。今天我说到要是不买房以后就有机会早点买车,结果他说他上班的地方停车费贵,我又只有上下班才需要,买来没什么用处。难道我们公司的人买车不是上下班才用平时也要用么?他就是觉得自己不需要就不买,但我上班的地方没有直达车我想买啊。他最后说了一句:"反正房子我是一定要买的"!难道我的想法错了么?其实之前我是希望他买房子才结婚的,因为他婚前买还算首套。但是他说买了房子经济就很紧,是他努力说服我不买,我想了好久终于想通了,结果他把我说服后自己又改变主意了,我很受伤。关于房子的事情我们一次又一次的吵架,我一次又一次的受伤。我一直希望找一个愿意为我付出的人,至少在金钱方面不这么现实,那么我将会全心全意付出,真正做到无论疾苦,病痛都不离不弃。但在深圳广东一带呆过的他又是那么现实,我说十月他拿钱出来装修,十一月十一日去登记结婚,他居然担心他投入的钱一去不复返。我的心伤透了。他还要问我假如哪一天他在外面腿被撞断了我是否还愿意跟着他,我该怎么回答?!唉。。。为了凑五百字,思绪很乱。。。。

发表于2013-09-25

一套房子,害了不少情侣分手……

发表于2013-09-25

没房要分,有房也分,不要分啦,都谈婚论嫁了,还分什么呢?沟通一下

发表于2013-09-25

我说过我就是想找一个真心对我的人,如果相处了一年这个都不愿意,我怎么可能和他登记?!我无法想象要是真结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因为不真心对我,我也不可能真心对他好。要和一个自己不爱的人过一辈子很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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