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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宁空置房物业费全额收取引质疑 易致"全不缴费"

发表于2013-11-14

全额缴费规定易致“全不缴费”

“房子没人住,物业费却一分钱都不能少,这算不算霸王条款?”针对空置房全额收物业费的问题,全国不少地方都出台规定:空置房交纳物业费可按正常标准的70%或20%收取。然而在南宁,空置房物业费却是全额收取,引来市民质疑

发表于2013-11-14

物业:全额收费已有约定

对于空置房应减额缴纳物业费的说法,目前,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和已入住的业主均表示不同意。

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大都认为,无论小区内房屋空置率多高,小区保安、保洁的人员却不能少,成本费用不能减;同时,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空置房业主仍然间接享受了服务。

发表于2013-11-14

已入住的业主也大都不认同。他们认为,这种做法等于把空置房业主理应承担的物业费,转嫁到已入住的业主身上,同时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收支平衡,造成运营困难,直接影响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品质,将侵害已入住业主的公共利益和生活品质,危害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保值增值等。

发表于2013-11-14

在记者采访的几个小区中,业主收房时,都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中明确规定:交付使用后的房屋空置,业主要全额交纳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因此受访的物业工作人员均称:“我们全额收费是在履行合同约定,不违法。”

发表于2013-11-14

还有物业负责人提出,一般来讲,物业费基本上是公共区域服务的收费,如设备设施的维保、秩序维护、保洁、绿化等,是为整个社区楼宇服务的,尽管没有入住使用,物业服务公司已经开始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的房产也享受到了因这些服务带来的保值和增值。

发表于2013-11-14

另外,物业管理服务是针对整个物业项目的,提供的服务是公共的、无法分割的,单个或局部的房屋空置并不代表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成本会降低。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缴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

发表于2013-11-14

第一,生活小区的房屋空置率无论是多是少,都不会降低物业公司的运营成本;第二,我们不提倡房屋空置,要通过提高空置房屋的持有成本减少炒房、囤房等不良现象;第三,与几年前相比,物业公司的人工成本提高了很多,但是物业费却长时间未变化,本就经营困难的物业公司再少收空置房的物业费,物业公司的运营将更加举步维艰。该文件也是在平衡各方利益。

发表于2013-11-14

该工作人员还说:“目前该文还在试行阶段,待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重新调整之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全区各地的试行情况重新调整,那时如何定还有待研究。另外,如果小区业委会成立了,关于空置房如何交纳物业费的问题,业委会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以协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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