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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优化公租房申请条件 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2018-01-20 10:12:00

[摘要] 修订的《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3日公布的《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办法》优化了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昨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 修订的《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3日公布的《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办法》优化了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新增用人单位可集中申请的规定,以及增加对开发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等内容。

公租房

 

缩短公租房审核时长

公租房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据统计,2017年可供应分配的公租房房源共有27930套(其中单间配套房源17543套),公租房的合理高效分配成为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工作。

经修订,《办法》优化了职能部门的职责。比如,增加了乡镇 (街道办)对本辖区内户籍申请家庭自建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职责,以保障公租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真实性。并将城区民政部门的职责明确为负责低收入申请家庭的核对和认定工作。

同时,还优化了受理工作流程和时限。如,受理机构的工作流程,由原来的受理后先审核后公示修改为受理后先公示,公示的同时进行审核。为了保障审核工作质量,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经济状况申报材料交城区民政部门认定;城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通过优化,对城市非低收入家庭的审核时长从原来的4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高了公租房审核工作效率,方便了群众。

优化实物配租的条件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畴,需要给予优先保障。修订后的《办法》保留了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规定。如,规定了常住 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 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等条件。

同时,规定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 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放宽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为实现公租房的合理高效分配,此次修改还优化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条件。比如,包括放宽了户籍、居住和住房困难的条件要求,将住房困难标准扩大到“在本市 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等。

同时,为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提高配租效率,此次修改,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进行界定。而对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非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这三类人群的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办法》不再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拟订具体条件报市人民 批准后实施。

用人单位可为职工集体申请

用人单位可为职工集体申请公租房,但这类“职工”人群针对的是单位里住房困难的职工。考虑到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有所不同,因此授权市住房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此外,还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行为作了规范。如,用人单位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安排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职工或者非本单位职工入住,等等。同时,增加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

开发区 建设公租房纳入管理

为了填补开发区 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空白,此次修改增加了相关规定。即开发区 建设且面向开发区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南宁市辖县、武鸣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也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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