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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主体不用出具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相关证明,便能直接开办企业,创业变得更简单。
南宁云—南宁日报讯(记者 胡光磊)为深化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近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印发实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市场主体不用出具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相关证明,便能直接开办企业,创业变得更简单。
据了解,一直以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部分老城区、老企业的房屋因无法提供相关房屋产权证明,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成为市场准入过程中制约企业创业投资的重要因素。规定的推出,将有助于降低创业门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少企业办事成本。
规定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负责登记的南宁片区四至范围内市场主体,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或变更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其中企业住所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南宁片区四至范围内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或变更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可自主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只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更加强调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强化自我约束能力。
南宁片区四至范围内市场主体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两者可为同一地址,也可选择不同地址,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市场主体可申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同一地址也可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申报登记。允许工位注册、商务秘书和集群注册。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暂不参照实行“一照多址”。
该项制度改革以“宽松准入、公平竞争”为导向,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重要改革举措,也是南宁片区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探索企业注册便利化、放宽准入条件的改革新启程,将为南宁片区各类企业营造宽松、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发展环境,对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提高南宁片区营商环境水平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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