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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印发《南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5-25 13:08:28

[摘要] 自2020年6月1日起,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南府规〔2020〕15号)正式施行。

 

南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南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3号)文件精神,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取消参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条件限制,扎实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订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划〔2019〕1644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

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由总体目标、城镇落户条件、农村落户条件、集体户设立标准、实施时间等五部分组成,主要政策要点包括:

(一)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放开本市(含市辖县)城镇落户条件,市外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

1.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3.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4.市外人员可申请投靠本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二)严格迁往本市农村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迁入本市农村落户:

1.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在本市农村且一方为本市农村户口的,夫妻另一方可申请投靠迁入本市农村落户,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

2.退伍军人根据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有关规定申请恢复原籍农村户口。 

3.本人实际已回原籍农村居住且在原籍农村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居民,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4.已毕业的我区农村籍大学生在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5.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新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区农村籍大学生,因入学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毕业后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6.2019年12月1日之前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区农村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的,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三)设立集体户

1.设立单位集体户。经辖区公安派出所核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应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人员。单位集体户的登记地址不能使用个人住宅的门牌号。

2.设立社区集体户。在市区、城镇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集体户”,为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在城镇落户的条件。同一社区居委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为方便集体户内居民办理涉及使用户口证件事务,派出所可为集体户内居民单独打印含本人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首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填写“非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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